计提未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

2024-05-18 02:45

1. 计提未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计提未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

2. 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3. 计提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计提未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受益期分担计入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而以后月份才实际支付的费用。但利息费用应由支付利息前各月份的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共同负担。
预提费用的预提和支付,是通过“预提费用”科目进行的。预提时,贷 (或增) 记该账户,费用支付时,借 (或减) 记该账户。贷 (增) 方余额,表示已预提尚未支付的费用,在资金平衡表内以预提费用项目列示。

扩展资料审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当期成本,有无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因为在实际工作中。
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蓄水池”,特别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实行利润承包企业,用调节手段达到承包目标的实现和多计提效益工资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提费用

计提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4. 未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急!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明确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分析:
这些规定都强调的是支出,所以你即然没有支付,税局要求调整是有凭据的。
另外还有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没有实际发生时都需要做调增。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银行贷款利息凭据应该根据扣款回单入账,即然没有付利息,则没有这个有效的回单入账
所以不予认可,需要调增。
 
 
供参考。

5. 计提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计提未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受益期分担计入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而以后月份才实际支付的费用。但利息费用应由支付利息前各月份的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共同负担。
预提费用的预提和支付,是通过“预提费用”科目进行的。预提时,贷(或增)记该账户,费用支付时,借(或减)记该账户。贷(增)方余额,表示已预提尚未支付的费用,在资金平衡表内以预提费用项目列示。

扩展资料审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当期成本,有无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因为在实际工作中。
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蓄水池”,特别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实行利润承包企业,用调节手段达到承包目标的实现和多计提效益工资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提费用

计提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6. 预提应付利息,实际未付,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依据是什么?谢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所以预提的利息没支付的不能税前扣除。

7. 预提应付利息,实际未付,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依据是什么?谢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利息支出
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
金融机构借款
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
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所以
预提
的利息没支付的不能税前扣除。

预提应付利息,实际未付,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依据是什么?谢谢

8. 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从机构借款需要发票也可以得到发票,《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原《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个人的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上述情况,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