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24-04-28 05:49

1.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形成的实施办法。2021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第1号公告发布了相关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法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不得通过细分等方式变相或者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办理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四条  行政许可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法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不得通过细分等方式变相或者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办理行政许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统一编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按规定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政务系统等公示许可事项有关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应细化服务指南中有关辖内行政许可办理的地址和时间、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等内容,并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政务系统等予以公示。外汇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对工作人员的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并在服务大厅或办事窗口张贴,接受群众监督。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信息内容等进行说明或者解释的,外汇局应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法规

法律分析: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等流程。二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增加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等内容。三是简化行政许可材料要求,明确依法能够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或外汇管理系统内部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四是规范行政许可公开工作,明确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开要求。
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外汇局应在举行听证的 7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提供作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 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 笔录的内容应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事项、听证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
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记录在案。外汇局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提出的听证申请,外汇局开始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多个听证申请人中只有部分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外汇局仍应举行听证。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

3. 外汇局行政审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做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依法行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当将本局职权范围内全部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供申请人查阅。      二、受理      外汇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认真审核,依法处理。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其中,当场就可以作出并颁发许可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但如申请人要求,外汇局应当出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外汇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三、审查与决定      (一)外汇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规定形式,外汇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汇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汇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外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其中,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进口付汇备案登记,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远期出口收汇备案、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出口退赔外汇,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及登记的变更与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行政许可项目,外汇局在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业务凭证或者在申请人相关业务凭证上加盖外汇局印章后,不再单独出具书面决定。      外汇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外汇局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形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汇发[2004]1号)中规定的重要凭证种类执行。汇发[2004]1号文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格式、内容等已经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变更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执行。      (四)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期限      (一)外汇局不能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二)按规定应当先经下级外汇局审查后上报上级外汇局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外汇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级外汇局接到下级外汇局的审查报告后,也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听证      (一)外汇局在办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外汇局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外汇局应当举行听证。      (二)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外汇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外汇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三)外汇局在组织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为外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或者机构,由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带翻译。      六、变更许可申请      申请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外汇局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按照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办理。      七、监督检查      外汇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局或者下级外汇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通过现场核查或者非现场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报表、数据等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外汇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供公众查阅或者上级外汇局检查。      八、外汇局在办理行政许可时,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的事项、设定依据、材料要求、办理流程、予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等内容进行说明或者解释的,外汇局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信息。      九、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组织听证,不得收费。      十、本通知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规定不明确或者未作规定的,遵照《行政许可法》及汇发[      200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汇发[2004]1号文中规定的“受理审批核准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审批核准申请通知书”自行失效。

外汇局行政审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4. 我国外币出境许可证颁发机关各自有哪些权限?

根据有关规定,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折合美元在2000元以下的,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折合美元5000元以下的,为自用合理数量。
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折合美元2000元以上至4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折合美元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由银行签发《携带证》。
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折合美元4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必须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然后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及有关材料到该银行所在地外管局申请核准。
进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折合美元10000元以上的,应由携带人先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管局提出申请,外管局严格审核其外汇来源及用途,对确有必要的,向银行出具核准文件;银行凭外管局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携带人最后持《携带证》到外管局加盖外汇局核准章。
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银行按规定签发、准许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外币支付凭证出境的许可证,海关凭此证查验放行。该证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客户在银行提取现钞或购买外币支付凭证金额,填写携带外汇出境申请,提供出国护照、有效签证、通行证或出国旅游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规定,签发《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交给客户。
银行签发《携带证》手续:
(一)公费出国人员携带外币、外币票证出境,银行按国家规定凭已办理签证的出国护照、通行证或出国旅游通知书签发《携带证》。
(二)在银行有外汇存款的个人携带外币、外币票据出境,银行在外汇管理规定范围内凭已办妥签证的出国护照、通行证或出国旅游通知书签发《携带证》。存款人直系亲属出境,银行凭有关证明签发《携带证》。
(三)除(一)、(二)两项外,出境人员携带外币、外币票证、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境,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银行凭批准文件签发《携带证》。
(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居民,携带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处理境外债权、遗产、房地产和其它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和含有支付命令的授权书、函件等出境,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海关凭批件放行。

5. 外汇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去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外汇许可证怎么办理

6. 外汇局收到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申请后,申请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做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依法行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当将本局职权范围内全部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供申请人查阅。      二、受理      外汇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认真审核,依法处理。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见附件1)。其中,当场就可以作出并颁发许可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但如申请人要求,外汇局应当出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外汇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见附件2)。      三、审查与决定      (一)外汇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规定形式,外汇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汇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汇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外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其中,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进口付汇备案登记,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远期出口收汇备案、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出口退赔外汇,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及登记的变更与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行政许可项目,外汇局在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业务凭证或者在申请人相关业务凭证上加盖外汇局印章后,不再单独出具书面决定。      外汇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外汇局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形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汇发[2004]1号)中规定的重要凭证种类执行。汇发[2004]1号文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格式、内容等已经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变更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执行。      (四)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期限      (一)外汇局不能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二)按规定应当先经下级外汇局审查后上报上级外汇局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外汇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级外汇局接到下级外汇局的审查报告后,也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听证      (一)外汇局在办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外汇局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外汇局应当举行听证。      (二)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外汇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外汇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三)外汇局在组织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为外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或者机构,由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带翻译。      六、变更许可申请      申请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外汇局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按照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办理。      七、监督检查      外汇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局或者下级外汇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通过现场核查或者非现场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报表、数据等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外汇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供公众查阅或者上级外汇局检查。      八、外汇局在办理行政许可时,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的事项、设定依据、材料要求、办理流程、予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等内容进行说明或者解释的,外汇局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信息。      九、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组织听证,不得收费。      十、本通知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规定不明确或者未作规定的,遵照《行政许可法》及汇发[200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汇发[2004]1号文中规定的“受理审批核准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审批核准申请通知书”自行失效。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支局,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有关信息。各分支局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精心组织,积极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依法行政。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

7. 外汇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开心]【摘要】
外汇许可证怎么办理【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您的问题外汇许可证怎么办理为您做出以下解答:去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杜鳌您哦亲亲~[开心][开心]【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开心]【回答】

外汇许可证怎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