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货车通行规定

2024-05-17 23:06

1. 疫情期间货车通行规定

法律分析:要对货运车辆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身份证查验正常后登记放行(外省车辆需进行消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疫情期间货车通行规定

2. 疫情期间运输车辆通行证怎么办理

 一、申请条件
  跨省运输涉农物资货运车辆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交申请办理《吉林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到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添加工作人员微信,通过手机办理。
  三、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和驾驶车辆的行车证(原件、复印件、照片均可),同时提交始发地、目的地等信息,有随员的需提供随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五、有效期限
  自发证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有效期内车辆可以多次往返。
  六、办理程序
  办理人员核实信息后,现场发放纸质《通行证》或通过微信、QQ方式以PDF电子格式发送给用证单位或使用人。纸质和电子《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
  七、办理地点
  桦甸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楼办公室(桦甸大街283号,建行对面)。
  八、联系电话
  0432-66243738;微信号13066728199。